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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文解读《增值税法》对企8大利好和4大风险(万字长文)

来源:智慧零售    发布时间:2025-03-21 06:47:33

  在去年的尾巴,2024年12月25日,《增值税法》通过了,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  但增值税可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,真到要实施了再去手忙脚乱地准备,临时抱佛脚,那大把的案源机会可就溜走了。

  想要抓住这次的政策红利去展业拓客,咱们律师伙伴们就一定要早做打算,提前学习,尽早布局。

  于是,在上周,我就为我们LegalMVP谱法365的会员律师伙伴,举办了一场实务闭门会,专对于《增值税法》内容做了详细拆解和梳理。

  “律师做税务其实类似于IPO业务券商的角色,因为合同与税不分家,所以是蓝海,这次《增值税法》的出台,类似于新《公司法》,可以作出一次非常好的业务切入口,非常期待普法卡片的赋能。”

  接下来,我将基于谱法365第二期实务闭门会的内容,从以下3个核心问题出发:

  梳理出关于《增值税法》中对企业的8大利好和4大风险,并解读其对公司和律师业务的具体影响。

  “视同销售”指的是一些行为表面上看不是销售行为,但税务机关会将其视为销售,应该缴纳增值税,比如如下行为

  其中,最常见的就是无息贷款、无偿赠送、提供无偿服务、无偿转让资产或不动产。因为这些行为在关联企业、家族企业、集团企业内部非常常见。

  这些企业内部之间常有资金拆借的行为,比如内部提供免息贷款。同时还有一些集团化的经营行为,比如总部提供免掉租金的门店、办公楼等。

  然而,在新《增值税法》的框架下,关于“视同销售”的规则发生了转变。根据二审稿和正式稿的变化:

  首先,是对原有的规定进行了删减,将原先列举的众多具体情形,删减浓缩为三个主要类别。

  在《增值税法》的二审稿中,曾设有一个兜底条款,即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”。然而,在正式稿里,这一兜底条款被彻底删除。

  根据当前的税收法定原则,既然连兜底条款都已取消,那么在无另外的补充规定的情况下,可能仅剩目前这三种明确列出的情形,而不再包含其他未列举的情况。

  对于企业来说,这其中最大的影响就在于,将“无偿提供服务”这一项从原有的条款中移除了。

  而这一调整对企业的运营产生了重要影响,大多数表现在两个方面:无偿借贷和无偿租赁。

  过去,许多企业,尤其是家族企业、集团企业等,由于关联公司众多,经常会发生企业间的无偿资金拆借行为。这种无息贷款在以往根据财税〔2016〕36号文的规定,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,因为它被视为一种销售行为。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,如当公司集团内单位间的有偿借贷资金符合统借统还条件时,才能免征增值税。

  比如,之前《中国税务报》就曾报道过洛阳市某集团企业因内部资金拆借问题,最终被要求补缴税款及罚款共计4300万元。

  而现在,随着无偿借贷服务在《增值税法》正式稿中被删除,未来这类无偿的内部拆借行为有可能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。

  除了贷款之外,别的金融行为,如融资融券、企业间转贷、保理业务等,只要可能被认定为贷款且是无息的,同样可能无需缴纳相关增值税。

  我们先来看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:一心堂是海南的一家上市企业,主要是做药店业务。在其2023年年报中披露,因税务问题被罚款并补缴税款,总计达2.39亿元。

  具体来说,(一心堂)公司及各子公司(以下简称“总部”)有超万家销售门店,绝大部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。

  经税务稽查后,总部与销售门店之间应该视同独立纳税人出租门面,即总部按正常市价转租、计算租金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金额,这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,即无偿提供租赁服务,因此就需要补税及滞纳金3亿元。

  有人可能会想,既然视同销售后,是不是能够通过总部补开专票,让门店拿进项票去抵扣后降低税款呢?

  答案是否定的。由于一心堂的门店大多为小规模纳税人,没办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。因此,最终只能按规定补缴税款及罚款。

  以往,企业间的无偿租赁需要缴纳增值税,尤其是当门店或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时,由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税收压力较大。

  但现在,无偿服务不再征收增值税,这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使得集团类、家族类、多关联公司类企业的增值税压力降低。不过,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,目前关于无偿服务不征税的具体规定尚未有太多现实案例,未来可能会有所变化。

  此外,律师还要提醒企业格外注意的一点是,企业内部的无偿拆借、无偿租赁等行为,很容易引发新《公司法》下的横向人格穿透问题。

  在判断人格混同时,财务混同是一个核心标准。若企业频繁进行无偿拆借、无偿租赁,其关联公司很可能被认定存在人格混同问题,在新《公司法》框架下更易被穿透,这需要律师进行专业判断。

  而且,税务机关年年都会对无偿贷款服务、租赁服务等进行大量稽查,这类行为是稽查的重要收入来源。以一心堂为例,其被罚款3亿元,充分说明了税务机关对此类行为的关注程度。

  《增值税法》施行前,企业购买或销售金融商品(如股票、债券、期货、基金等),即使金融商品来自境外,在大多数情况下仍被认定为境内交易,需要缴纳3%或6%的增值税。

  这是因为根据财税〔2016〕36号文,只要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,即属于境内销售服务,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除外。

  《增值税法》对金融商品的境内外判定规则做出了调整:只有在金融商品由境内发行,或由境内机构和个人销售时,才会被视为境内交易,缴纳增值税。

  那么,公司能够在合法的前提下,重新设计买卖境外金融商品的方式和渠道,从而减轻税负。

  比如,国内某公司通过红筹架构在境外上市,一名境外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出售该公司股票,是否属于应税交易?

  在以前,它算是应税交易,因为购买方在境内。但现在可能就不会算了,因为不是在境内发行,销售方也不是来自境内。

  也就是说满足两个条件:境外发行+境外方销售,这样即便是在境内购买,也会被判定为是境外交易,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,无需缴纳增值税。

  对应的,律师也能够准确的通过企业的详细情况,去帮企业去设计一些对应的金融理财产品的交易架构,比如通过海外套壳的方式,在境外发行金融商品,去帮助其避免增值税。

  这种计税方式省去了繁琐的逐笔核算过程,不需要按照3%、9%、16%等不同税率计算并抵扣,对于规模较小、业务相对简单的企业来说,操作起来更方便。只需按照统一的税率进行计算即可,简化了税务处理流程。

  在《增值税法》中,虽然关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税率仍为3%,但在法条中删去了“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”这一表述。

  根据税收法定原则,这一改动意味着以前某些特定行业按照5%税率征收的政策可能已被取消。

  我推测这一政策调整的核心原因主要在于,销售不动产、房地产开发、人力资源外包、劳务派遣等行业的公司,其销售额低于500万的概率相比来说较低。这一些企业一旦开展业务,如销售几套房产,营业额很快就会达到500万。因此,在真实的操作中,对这些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%的税率征收的情况较少,可能已没有继续征收5%税率的必要,所以就删去了相关条款。

  尽管目前尚无法完全确认,但我个人猜测大概率是真的,这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,我们大家可以向企业宣传这一点。

  混同销售是指在《增值税法》下,同一笔交易或不同交易中,涉及不同税率的货物和服务混合在一起销售的情况。

  《增值税法》设有多个税率档位,如3%和6%等。若企业既销售货物又提供服务,且未分别核算,就可能面临按较高税率缴税的问题。例如,既卖商品(3%税率)又提供服务(6%税率),若未分别核算,可能统一按6%税率缴税,导致税负增加。

  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,即一个纳税周期卖两种不同税率的商品;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,即一个交易包含了不同税率的部分,但交易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。

  但在真实的情况中,非常有可能会出现:货物+货物、服务+服务、货物+劳务、劳务+服务、货物+不动产、劳务+不动产、货物+非货币性资产、服务+非货币性资产等多种组合情况。

  单纯的货物+服务很难涵盖现实中的所有情况。而根据《增值税法》的规定,只要一项交易涉及到两个以上税率的,就按照混合销售征税,而不用再像以往那样纠结于货物加劳务、劳务加服务等不同组合形式。

  过去,根据财税〔2016〕36号文混同销售原则:混合销售从主业计算税率。

  那么,比如企业一笔交易包含销售设备+售后服务,前者税率13%,后者6%。而企业的主业是销售设备,那么即使售后服务金额占比更高,也需全部按主业的13%税率计税,税负一下子高了不少。

  而且,关于主业的界定,会存在诸多争议,如按营业执照、收入占比,还是税务登记的标准来判断?在实务中,各地的判断标准也各有不同。

  而《增值税法》规定:按照单笔交易的主体业务来适用税率和征收率。也就是说,是单笔交易孤立来看的,这一笔交易哪个是主要的就适用哪个业务。

  而这个单笔交易的“主体业务”的判断,很可能会直接看销售金额占比,也有一定的可能看交易合同的名称种类或开票信息的备注,这个要看之后的细则。

  也就是说,不用看企业的主业,而是看单笔交易的主体业务。比如刚才讲的企业一笔交易包含销售设备+售后服务,前者税率13%,后者6%,售后服务金额占比更高,那就要按售后服务的税率6%计算了,不用按企业主业的13%计算,税负大降低。

  那么,律师是可以帮企业精细化地处理每笔交易以降低税务的。比如在单笔交易的销售金额进行拆分,对合同进行修订等等,让主体业务变成税率较低的种类。

  《增值税法》施行前,企业在一个计税周期内,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,往往将多出的部分结转至下个周期抵扣。想要申请退税则需满足各地特定的条件。

  《增值税法》规定明确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执行,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退税条件可能会有所降低,不再像以前那样对特定企业类型进行明确限定。

  我们推测,国务院可能会出台一些统一的、相对宽松的规定,不再由各省自行设定条件。这将有利于企业优化现金流。

  某企业在某个税务周期购进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(进项税)为1000万元,销售货物产生的增值税(销项税)为800万元,那就产生了200万的留抵税额,涉及税额可能为26万元。

  这个时候企业有两种选择,要么把这200万留在下个税务周期抵扣,比如下个周期购进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(进项税)为600万元,售货物产生的增值税(销项税)为800万元,那就产生了200万的应税税额,此时可以用上个周期的200万抹平。

  或者,在合乎条件时,也可以将这200万对应的26万进行退税,增加现金流。

  随着退税条件的降低和申请难度的减少,企业将更容易享受到退税政策带来的现金流优化效果。

  但是!退税操作有可能伴随一定的稽查风险,税务稽查部门会更多关注近期申请了退税的企业,所以建议企业不要随意申请退税,要谨慎处理。

  1.6 第六大利好:总公司、各个分公司之间跨县市运送货物,不再因视同销售而需开票了

  这一个利好,其实和第一大利好来自同一系列的规定,都是视同销售的情形被缩减了。

  在《增值税法》施行前:企业在不一样的地区设有统一核算税务的总公司和分公司时,总分公司之间、各个分公司之间跨县市运送货物会被“视同销售”,需缴纳增值税。

  比如,一个企业在北京市设有分公司,同时在石家庄也设有分公司。在以往的规定下,如果这两家分公司之间有货品运输行为,并且这两家公司是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那么这种内部货品运输行为就需要视同销售,依法缴纳增值税。

  虽然开票后可抵扣,但也增加了财务处理压力。而且若遇到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,可能还无法抵扣。

  这类跨县市运送货物的行为可能不再被“视同销售”,从而无需进行开票和抵扣操作,有助于企业降低税负,简化财务操作,律师可以及时提醒企业。

  以前,根据财税〔2016〕36号文附件1,贷款服务的涉及面其实非常广,包括信用卡透支、融资融券、票据贴现、押汇、罚息等金融机构的常见业务,不止是借钱还钱那么简单。

  企业或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,相应的利息可能要收增值税,理论上应按6%的服务税率征税,中介费、手续费、咨询费等可能也要收税。有些地方有优惠政策,税率会低一些。

  现在,如果抛去兜底条款的因素,假设贷款服务不再被排除在抵扣范围之外,将影响企业借贷融资成本、集团现金池、融资融券、票据贴现、融资性售后回租、转贷等诸多情况。

  进项抵扣,对常规企业来说,虽然能节省不少税负,但也不会太多,毕竟一进一出,最后可能也就影响几万块钱。

  但是对于从事贷款相关服务的金融机构,可不一样。这些业务金额通常很大,常常以千万级、亿级为计数单位,其中涉及的利息、进项额可真不是小数字啊。

  所以,如果这项政策真的落地了,会明显降低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的税负,节省大量税款。我做了一个表放在下面(仅做举例,其中情况和数额可能有误)。

  1.8 第八大利好:员工餐、团建、客户宴请等消费类的进项专票,或可拿来抵扣了

  具体来说,规定中提到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、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不能抵扣的,这里的关键是“直接用于消费”。

  那么,换个角度,餐饮、居民日常服务等允许抵扣但限定于“非直接用于消费”。

  比如,企业购买餐饮服务直接供员工享用,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就不能抵扣。但如果消费不是直接用于消费,而是用于公务活动,如员工餐、团建、客户宴请等,这一些状况未来可能会被明确为可以抵扣。

  很多企业在这样一些方面的支出金额较大,若能够抵扣,将有利于节省税款,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。

  然而,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的细则和实际案例,因此判断标准相对模糊。在这种情况下,企业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,以备后续明确判断标准时使用。

  同时,很多企业存在较大额度的招待费支出,这些费用可能与公款宴请相关,需要我们持续关注其抵扣政策的变化。

  不过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,如果消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,他们可能没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这样就没有办法进行抵扣。即使有些小规模纳税人能够给大家提供对应的服务并开具专用发票,过程也可能会比较麻烦。

  2.1 第一大风险:2025年内,可能有大量针对无偿租赁、无息借款的税务稽查行动

  《增值税法》下,关联企业、家族企业、集团企业内部无偿租赁和无息贷款,可能不用缴增值税了。

  这确实是一个很大利好,但是啊但是,要知道针对企业内部无偿租赁和无息贷款进行税务稽查,在很多地方是很常见的,是税务机关罚没收入的很主要的来源之一。

  那么,因《增值税法》,2026年后,这类行为很可能不再被“视同销售”,无需缴纳增值税。

  这反而会导致在2025年,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可能赶在新法生效前,开展大量针对性的税务稽查行动,,甚至有可能出现大规模倒查几年前税务行为的情况。

  因此,律师一定要提醒企业在2024年做好税务合规工作,避免在这一年提前进行无偿借贷等行为,以免被税务机关稽查并受到重罚。对过往的这些行为,也能够尝试做一些补救措施。

  2.2 第二大风险:购买境外的线上服务,明确属于境内涉税交易,交易成本和税负加重了

  《增值税法》前,对于“服务”是否属于境内应税交易,判定标准模糊不清,这其实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不小的困扰。

  我们可以先看看过去的规定,根据2016年公布的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:

  以及财税〔2016〕36号可知,只要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,即属于境内销售服务,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除外。

  如果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,那么这项服务就被认定为境内销售,需要缴纳增值税。

  比如,找境外律所合作支付咨询费,但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内,这样的情况算不算“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”?

  过去,这类服务可能因为缺乏实质的境内行为而免于缴纳增值税。但现在,《增值税法》的修订让这一问题变得更明确。

  由此可见,无论是货物、不动产还是金融商品,只要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,或者服务在境内消费,都被视为境内销售,需要缴纳增值税。

  这就意味着,在我们刚刚提到的那种情况里,找境外律所合作支付咨询费,但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内,也算作“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”,律所/客户作为消费者,要代扣代缴。

  境外技术咨询公司为国内公司可以提供远程支持(如电话或在线咨询),没有派人到境内

  以往的时候我们大家可以掰扯这些服务完全是在境外发生的,可以没有这笔增值税,但如今都成为了必须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了。

  也就是说,只要企业购买的境外服务是在境内消费,就会被视为境内交易,需缴纳增值税。

  因此,即使企业购买的境外服务完全在线上进行,由于其是在境内消费,也会被认定为境内应税交易,造成交易成本上升。

  2.3 第三大风险:交易凭证可能要标明增值税,影响企业交易系统和报价谈判

  比如这是我在美国订的一家酒店,在结算界面就会标注税费,140美元的房费,税额为近27美元。

  目前,我国尚未按照这一标准执行,但《增值税法》后可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,根据《增值税法》第七条:

  交易凭证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,小票、合同、收据、提货单或APP支付页面,都可能算交易凭证。所以目前还不清楚具体哪些需要标注增值税额。

  如果小票、APP支付页面、购物车需要标注,律师可以及时提醒2C类企业,要升级收银、结算系统,按国家要求标注增值税。

  要知道,很多企业都会有“报价不含税”“开票需加税点”的操作,用这种两套账的模式降低交易成本。

  100万的货物,加增值税本来是113万,但是报价还是100万,双方就默认不开票,开票要加税点,做类似的税务违规行为。

  如果之后要求合同上也表明税务,这样的形式很可能就难以进行了。如果还这么搞,被税务稽查并拿到证据的概率可就大幅度提升了。

  因此,如果以上推测成真,很多企业一定要找律师进行税务合规的操作了,不然真要出事。而且这样的规定还可能会对卖方的利润空间产生一定影响。

  2.4 第四大风险:各部门共享涉税信息、配合税务工作,企业税务问题更容易被查到了

  企业应摒弃侥幸心理,尽快请律师全面梳理自身涉税事项,避免因税务漏洞引发稽查风险。

  律师伙伴们也牢牢把握《增值税法》的这股政策东风,提前展开对企业务布局,抓住这次开拓企业客户的绝佳利好机会。

  比如,我们大家可以抓紧时间,为企业宣传《增值税法》带来的利好和风险,让老板们察觉到,应当聘请律师对企业税务来优化。我们也抓紧时间制作了一批《增值税法》的普法卡片,给到我们谱法365的会员律师伙伴。

  比如,我们大家可以把财税特色融入到常年法律顾问服务,给老板们提供一站式的法财税顾问服务,这会更契合他们当下和未来的刚需。

  再比如,我们大家可以根据《增值税法》对企业的8大利好和4大风险,针对企业的详细情况和需求,有的放矢地提供对应的帮助。

  以上,就是LegalMVP谱法365第二期实务闭门会对于《增值税法》的全面解读。

  在实务会中,我们将每一个要点都进行了详细拆解,并给出了对应的律师业务实操提示,助力律师提前展开布局。

  LegalMVP谱法365年度会员服务,将每月举办一期围绕企业法律服务展开的闭门实务研讨会,会员在服务期内可以无限次数回放观看。研讨会将讲解以新《公司法》为主的企业法律服务各领域的热点问题、公开案例以及真实办案经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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